有些4S店欺騙消費者,把維修過的車輛當新車賣給消費者。在這里分享一個案例,希望廣大消費者在買新車時,擦亮眼睛,謹防上當受騙。

案例:2015年5月5日,淮北市相山區(qū)市管局接到消費者黃先生投訴,稱其在淮北市良宇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的某品牌汽車在銷售前經(jīng)過維修,消費者多次與該銷售公司交涉,要求調換汽車未果。經(jīng)查,2013年9月21日,消費者黃先生從該銷售公司購得某品牌汽車一輛,價稅合計224800元,雙方簽訂銷售合同時,黃先生預付5000元定金,該公司承諾贈送2000元裝飾。2013年10月17日,該公司以單價180608.55元、稅款30703元、價稅合計211311.55元的價格從長安福特汽車有限公司銷售分公司購進車架號為LVSHFFAC7DF609637的福特汽車一輛。2013年11月3日,該公司將該車在本公司維修部進行維修,維修項目包括上中網(wǎng)更換、更換左前霧燈罩、更換右前霧燈罩,送修人系4S站。2013年11月4日,黃先生付清購車余款后,將該車提走。其后,在黃先生將車輛送該公司進行第三次保養(yǎng)時,發(fā)現(xiàn)該車曾于2013年11月3日進行過維修。
處理結果:該公司隱瞞所售車輛交付前經(jīng)過維修的信息,將該車銷售給消費者,當事人的行為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構成隱瞞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信息銷售汽車的違法行為。根據(jù)《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淮北市相山區(qū)市管局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3488.55元,并罰款46511.55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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