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08年9月,魏某駕駛妻子馬某名下并投保車損險的機動車肇事致車損人傷。交通隊《事故認定書》記載魏某駕車撞隔離欄,并認定魏某全責。馬某起訴保險公司索賠時亦稱其夫駕車撞道路護欄致?lián)p。事故現(xiàn)場照片顯示:保險車輛前保險杠中部撞在道路隔離欄的頂端,車輛前端成V字型;事故車駕駛員一側車身有明顯的刮擦痕跡,該痕跡一直延伸至車頂處高于道路護欄的位置。

爭議焦點:1、事故認定書效力?2、保險公司應否賠償?
裁判要點
1、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jù)效力。交通部門所制《事故認定書》是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各方面應付責任比例的重要依據(jù),但其只是證據(jù)的一種形式,法院在審理中如有充分證據(jù)證實該認定書所采信事實有疏漏或責任認定明顯不當,可予糾正。本案中,根據(jù)事故現(xiàn)場照片和車輛受損照片,使法院產(chǎn)生如下判斷:保險車輛所產(chǎn)生的交通事故,并非是簡單地與道路護欄發(fā)生正面碰撞。保險車輛駕駛員一側的損失,很可能是與其他車輛剮蹭所致;車輛正面的損失,是與道路護欄碰撞所致。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故原因和法院結合本案全部證據(jù)推斷的事故原因不一致,故該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瑕疵,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jù)。
2、保險公司仍需承擔賠償責任。案涉保險事故,無論系單方事故,抑或雙方事故,其性質均屬“碰撞”,系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未證明本案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或雖在保險責任范圍但符合免責情形,故應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車輛損失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