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8月24日上午9時左右,劉女士駕駛一輛新購的凱迪拉克在北京西四環(huán)機動車道上正常行駛,被車速過快變更車道的李某駕駛的一輛寶馬追尾。交通部門對該事故作出了認定,認定李某負全責。在交警部門的協調下,李某愿意承擔劉女士車輛的修復費用,但劉女士提出自己的車是新車,因李某導致自己的車輛受損,車輛必然貶值,請求賠償車輛貶值,李某認為沒有依據,故不同意賠償。李某無奈,在我公司做了車損貶值鑒定評估后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按照鑒定評估報告書判決李某賠償自己的車輛貶值損失20900元。
分析: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與第一百一十七條“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的規(guī)定,交通部門已經認定李某承擔全責,那么李某應當承擔劉女士在此事件中的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車輛的損失,間接損失是車輛貶值的損失。
本案中劉女士的受損車為新購車輛,雖已得到修理,但對車輛的大架、動力及制動系統(tǒng)等主要部分造成的隱性損失是難以修復的,這些必然使得車輛的使用壽命、安全性能、舒適性、駕駛性能降低,難以完全恢復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安全性等,更無法達到出廠時的標準,且在汽車交易市場上對于發(fā)生過交通事故的車輛,顯然估價比原先無事故的車輛要低,損失是客觀存在的。
損害賠償的原則主要是填補的原則,損害賠償的最高原則為恢復原狀。當車輛被撞經過修理后,因估價比原先無事故的車輛要低,賠償權利人所受的損害并未完全獲得賠償,未賠償的部分就是車輛貶值費即間接損失,無論是間接損失還是直接損失,權利人都應得到賠償。法院最終支持了劉女士的請求。